校园巡逻车辆由保安队长负责使用管理,四轮巡逻车驾驶员必须具有C1以上《机动车驾驶证》。
第一条 巡逻车用于校园内执勤巡逻,不得挪作他用,不得私自将巡逻车开离校园。
第二条 巡逻车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责任制,执勤巡逻实行定岗、定人、定责任,其他人员禁止使用巡逻车。当班使用责任人应做好使用情况的记录。
第三条 使用巡逻车巡逻过程中,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按照指定路线、时间在校园巡逻,时速控制在每小时15公里以内,严禁高速行驶,上下课(班)时应避开人(车)流高峰;夜间巡逻时必须开启警灯,非紧急情况不得开启警笛;四轮巡逻车不用时在南大门停放整齐,夜间可开启警灯。
第四条 正确使用和爱惜巡逻车,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,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、勤维护、勤保养,必须在指定位置进行充电,发现故障立即报告,确保车容整洁、车况良好。严格交接班制度,确保巡逻车管理好、使用好、维护好,定期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的记录。
第五条 责任人在巡逻过程中,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巡逻车损毁的,必须负责维修并使其恢复原状,造成交通事故的,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六条 责任人将巡逻车交由他人使用造成巡逻车被损毁的,除负责维修、恢复原状外,并接受处理。造成交通事故的,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七条 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动用巡逻车的,责任人应立即制止和报告,当事人不听劝阻,造成巡逻车损毁的,必须负责维修好,并接受处理;造成交通事故的,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八条 根据安全保卫部通知执行其它任务。